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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决定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等5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中的“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列删除。

二、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购物广场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附件中的“主管国税机关”列删除。

三、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三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附件中的“主管国税机关”列删除。

四、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十堰市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主管国税部门”修改为“主管税务部门”。

将第四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删除“市公司主管国税机关为十堰市国家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将第八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将第九条中的“市国税局”修改为“市税务局”。

将附件1中的“主管国税机关”列删除。

五、将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首段中的“全市国税系统”修改为“全市税务系统”。

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国税系统”修改为“税务系统”。

将第四条中的“湖北省国税局”修改为“省税务局”。

将“附件:1.全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修改为“附件:1.全市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在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必要性

十堰市税务系统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坚定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举措,努力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税收征管服务举措的不断创新,对税务机关的制度建设质量以及税收执法依据的统一、规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有必要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对市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5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修订内容,修订的主要内容为变更机构名称。例如,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十堰市寿康永乐有限公司等五户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十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的“主管国税机关”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

三、《公告》的效力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