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2018年9月5日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精神,现将个体工商户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凡核定月销售(经营)收入3万元(含)以下的,不再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宣城市地税局2011年第4号公告)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宣城市地税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