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9〕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08〕5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税政二科)。

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时间为纳税人首次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之时。

二、纳税人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小型微利企业开展不定期税收检查,市局将对认定情况抽查复核。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日期:2009-03-20 有效范围: 安徽 马鞍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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