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2008〕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 (
皖地税〔200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除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以及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仍然按照原规定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外,其他类型
房地产一律按照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