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税务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规定,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7月1日起,应当使用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