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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1号废止】

2016617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

1)正文第一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

1)正文第一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予以更新公布。

2)正文中附件名称: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正文中附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附件: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系统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乌鲁木齐市房屋交易契税税收资料的公告

20121228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7号

正文第二条:“本公告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正文第二条:“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3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被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1号废止】

20081215

乌地税函〔2008437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第(三)款:“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三条第(三)款:“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委托代征人指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

第四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由印花税纳税人或委托代征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委托代征人指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向纳税人下达《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归档保管。”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如发现纳税人有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纳税人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向纳税人下达《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国家税务总局

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归档保管。”

第七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印花税。”

第七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印花税。”

第八条:“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可实行据实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可由纳税人填写《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认定其征收方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八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纳税人发生购销业务,缴纳购销合同印花税可实行据实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可由纳税人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认定其征收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办法中附件名称“附件1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2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

办法中附件名称“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

附件1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表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表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2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落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落款“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表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意见”;表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申请表”;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意见”;表中“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4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住宅交易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

20081120

乌地税函〔2008423

第六条:“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