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140号                       2003-11-26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