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6号公告
》,现将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选择适用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
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4%、6%。
二、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
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9%。
三、对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应采取查账征收;对个人未能提供相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7%核定计征
土地增值税。
四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
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对于本公告开始执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神农架林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
核定征收率的通知》(神地税发〔2012〕70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 (
鄂地税函[2013]166号
)和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神农架林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关于明确我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省局发布了2018年6号公告,统一了全省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
核定征收率的标准。
二、制发《公告》的主要内容
省税务局出台了2018年6号公告,对全省预征率及
核定征收率给予明确并指出各地可在省局规定的基础上上下浮动0.5%-1%,结合我地
房地产开发的现状,我区明确了不予浮动。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公告》是对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新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