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预征率等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宜昌市范围内办理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各类依法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以及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以下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及其他个人,以及未达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其他个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多业经营的纳税人,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主营项目为该纳税人上一年度所有经营项目中,销售额最大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