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03 地税二〔1999〕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10〕49号)规定,现行有效。列入现行有效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财税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五年,2016年1月1日起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合建办公室、财政局1994年12月12日联合下发的《天津市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津合建发[1994]8号、津财企一联[1994]17号)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市合建办公室、市财税部门审核盖章后,合建实施后奖金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由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已于1994年1月1日停征,并且此规定又不符合现行
个人所得税法,经研究,决定自文到之日起,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金按税法规定恢复征收
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