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眉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眉市地税发[2004]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眉府办函[2004]1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征用、出让、转让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理顺税收征收环节,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3〕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7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
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川地税发[2004]10号)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眉山市国土资源局认真研究,现就加强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征用、出让、转让、抵债等土地变更所涉及的各种税收,包括
营业税(含附加)、
土地增值税、
契税、耕地占用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统一纳入税务机关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按照自征管理与协助征管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区县税务部门分别在市区县国土部门或在税务办税服务厅设立征收窗口,对以上税收实行税务部门直接征收,国土资源部门协助征收,实现税源监控,源泉控管。
(二)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办法。税务部门和国土部门共同做好有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具体要求为:由办理土地权属的当事人持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征收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税务机关开具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收证明单》(附件一:一式三联,国土局、税务局、纳税人各一联),国土部门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和加盖已完清税款的《房屋产权转移税收证明单》(附件二:一式三联,房管局、税务局、纳税人各一联)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收证明单办理土地使用证。对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和加盖已完清税款的房屋产权转移税收证明单或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收证明单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权属手续。为便于掌握执行,对土地征用、出让、转让等所涉及的类型和税种具体规定如下:
1.征用耕地的缴纳耕地占用税,实行批准前预缴,批准占用后结算。其中,属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在办理征地审批前缴纳;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在办理具体项目供地手续前缴纳。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经政府批准后缴纳
契税。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缴纳
契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在发证前缴纳。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缴纳
契税、
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在发证前缴纳。
5.抵债涉及使用权属变更的,缴纳
契税、
营业税、
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或
个人所得税,在发证前缴纳。
(三)按照税款分级入库原则,税收由征收窗口集中征收,每月按照行政区划划解当地税务部门入库。其中,在东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市级负责征收,在东坡区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建设用地(不含市级纳税户)的耕地占用税由东坡区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加强部门配合
税务征收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及时掌握土地涉税税源,做到心中有数。国土部门定期向税务征收机关提供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情况的有关合同、土地基准地价、土地登记和办证情况等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堵塞税收漏洞。税务部门对查询的土地交易资料应当严格保密,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国土部门在土地证书的定期查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逃避纳税情况,应及时通报税务机关。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对国土部门通报的问题,应按照有关土地税收的法规和政策尽快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国土部门。
四、明确相关责任
在土地涉税的征收过程中,税务和国土部门应严格担负起各自的职责。税务部门要严格秉公执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对违规操作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国土部门在行使土地权属管理职能时,要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原则,将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和税讫(免税)证明作为办理、发放土地权属证件的必备要件,对不按“先税后证”要求,在未完清有关手续,就办理了房地产权属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执行时间
从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六、其他
土地权属变更中涉及的税收征收工作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有关税收政策的解释由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负责。
附件:1、土地使用权转移税收证明单
2、房屋产权转移税收证明单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