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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芜地税函〔2009〕1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07〕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房地产的项目用途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经政府批准立项的经济适用房的预征率为0.5%;

二、营业性用房,预征率为2%;

三、别墅、高级公寓、度假村,预征率为3%;

四、除上述类型房地产外,其他房地产预征率为1%。

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