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收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1999〕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字[1997]5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217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区街道办事处按居民每户收取的治安费、绿化费、卫生等结合等,不属于征政事业性收费免税项目,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
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上述综合费用,应视为企业服务收入征收
营业税。
二、各区街道办事处,
物业管理企业设立车棚,收取的车棚收入和门岗进口车辆收入,应为经营性收入,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
三、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
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
营业税。
四、对上述收入项目,无论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还是属经营性收入,都应纳入税务管理,办理税务登记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使用任何其形式的收据。对违反规定者,税务部门按《征管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