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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绵阳城区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绵阳城区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绵地税发〔2007〕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规定,全文修订

涪城、游仙、安州、高新区地方税务局,科学城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绵地税纪要〔2007〕8号),在绵阳城区范围内,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非住宅(含营业用房、仓储设施等)转让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即按其非住宅转让收入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成文时间: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