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马地税函[2007]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目前,我市行政机关等单位正在逐步实施工资及津补贴改革,个人工资结构及收入额将发生较大变化。在新老工资制度衔接过程中,涉及到补发、补扣、各单位实施时间不同步等多种情况,容易造成
个人所得税多扣缴或少扣缴情况的发生。为此,就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积极主动地开展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各主管地税机关要以此次工资改革为契机,向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面对面的宣传辅导,帮助扣缴单位和纳税人了解
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计税方法,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主动履行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
二、对已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各主管分局要及时主动地与财政部门联系,辅导其按照税法规定准确扣缴税款。一些单位在财政统发的工资、津补贴以外,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的要求,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发放的工资、津补贴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三、因实施工资改革而补发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分摊并入所属月份工薪所得后计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并就应纳税款与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四、对我市未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要在9月底前逐户进行政策宣传辅导,依法规范和加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
五、对尚未实施工资、津补贴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要督促其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义务,不得随意提前或延后办理扣缴申报和解缴税款。
六、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所辖的行政事业单位扣缴
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评估,对收入相对较高但扣缴税款少的单位,要求其自查自纠,应扣而未扣或少扣的税款要在10月底前补扣补缴到位。在此基础上,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扣缴单位实施
个人所得税检查。
七、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积极帮助扣缴单位解决涉税困难,及时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主管税务机关和相关税务人员对开展的政策宣传、纳税服务、检查指导等活动,要及时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市局将在11月底前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及税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