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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9〕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09]32号,以下简称《管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权限

除上级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审批类减免税应按照《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8〕123号)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履行审批手续。

备案类减免税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特殊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规定

根据《管理意见》的要求,纳税人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应附报有关认定资料: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附报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文件;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应附报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应附报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鉴于目前纳税人应从何种渠道取得认定证书或证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为统一基层实际操作,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暂由纳税人对照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分析

各单位应将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信息录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辅助管理软件—减免税管理”项目,并于6月19日前向苏州市局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计表》(表式另行下发)。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来源:苏州市档案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