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州地税发〔2009〕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州地税规(20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苏州地税规〔2015〕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 (
苏地税发[2009]32号
,以下简称《
管理意见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权限
除上级税务机关有特殊规定外,审批类减免税应按照《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苏州地税发〔2008〕123号)规定,报有权税务机关履行审批手续。
备案类减免税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特殊优惠项目报送资料规定
根据《
管理意见
》的要求,纳税人享受下列税收优惠,应附报有关认定资料: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应附报有权部门认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批准文件;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应附报有权部门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产品)认定证书;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应附报专用设备的相关机构认定证明。
鉴于目前纳税人应从何种渠道取得认定证书或证明,政策规定尚不明确。为统一基层实际操作,在上级税务机关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暂由纳税人对照相应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提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经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享受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分析
各单位应将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信息录入“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辅助管理软件—减免税管理”项目,并于6月19日前向苏州市局上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计表》(表式另行下发)。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