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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转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眉市地税发[2003]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市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3]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办法》,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管理办法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纳税申报。
第四条  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原则上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的方式征收税款。
第五条 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的办理程序:
(一)凡是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填报《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该表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姓名、经营性质、经营行业、经营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是否愿意实行简易申报方式、是否愿意实行简并征期方式、简并征期期限、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县级税务机关意见等。该表一式三份,一年填报一次,一年内有效。
(二)对申请实行简并征期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简并征期的期限,经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根据全市征管工作实际,区、县城区范围内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实行按月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城区以外的个体纳税人实行简并征期的方式征收税款。我市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确定为按季、半年缴纳。
(三)对已批准实行简易申报的纳税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按所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的,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以完税凭证作为纳税申报表。
(四)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必须依法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同时必须补填纳税申报表,以此作为税务机关收取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依据。
(五)纳税人实际应纳税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填报纳税申报表。隐瞒不报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实,将按照偷税依法进行处理。
(六)各基层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应分户建立税款征收台账;对实行微机管理的应在年末将税款征收清册打印成册,与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申请审批表及税款征收台账等征管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实行简并征期的纳税人的监督和检查,既要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服务,又要严格执法,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
第七条 各区、县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