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8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第八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第九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公布我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 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

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

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张)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

(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征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


一、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是

否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1.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2.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3.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4.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5.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6.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附件4


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


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3.53--6.41kg/装卸吨煤,我省暂按4kg/装卸吨煤执行;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1.48--2.02kg/(吨煤·年),我省暂按1.6kg/(吨煤·年)执行。

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表

工艺名称

单 位

排放系数

治理工艺

核减后

排放系数

煤炭装卸

千克/装卸吨煤

4

仅建有固定除尘设施

2.8

仅建有移动除尘设施

2.8

同时建有固定除尘设施和移动除尘设施

1.6

建有封闭装卸煤系统的

0

煤炭堆存

千克/吨煤·年

1.6

仅建有挡风墙的

1.28

带顶盖的挡风墙

1.12

仅建有喷淋设施的

1.12

建有挡风墙并建有喷淋设施的

0.8

加盖绿网或使用防尘抑制剂的

0.16

建有防风抑尘网有喷淋设施的

0.16

建有防风抑尘网无喷淋设施的

0.48

建有封闭储煤仓的

0

备注:

1.无盖防风墙应位于上侧风20米内且高于煤堆。

2.如存在通过汽车卸煤沟装卸行为的,按照煤炭装卸工艺系数执行。

3.固定除尘设施指固定的喷淋设施或固定的其他具有除尘功能的

设施,移动除尘设施包括移动的雾炮车、洒水车等可移动的抑

尘设施。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9-01-28 有效范围: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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