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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马地税〔2009〕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马地税〔2012〕100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11.8)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170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如何执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及做好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算清缴主体

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要求,依法实行查帐征收和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但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程序

1.准备阶段。纳税人发生的有关涉税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办理完毕。

2.申报阶段。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申报,各单位应通知纳税人登陆马鞍山市地税局外网下载企业所得税申报电子数据的EXCEL表。对没有条件上网的纳税人,可由各主管税务机关下载AHTAX2000企业所得税软件中企业申报电子数据的EXCEL表,下载以后传递给企业。

3.结清税款阶段。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总结和征管质量的检查。按照总局“明确主体、规范程序、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思路,税务机关是汇算清缴的组织、管理和服务者,主管税务机关要适应汇算清缴改革的内在要求,转变管理理念,精心组织汇算清缴工作。要明确一位分管局长主抓这项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加强部门、人员配合,扎实有序地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增强服务观念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新文件、新政策,严把汇算清缴政策关,认真落实各项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措施。要组织好内部学习,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结合税收政策辅导制度,建立汇算清缴培训的长效机制,应将《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及时发放给纳税人,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汇算清缴的宣传辅导工作,进一步强化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意识和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的意识。要求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严格按照有关填报口径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报送相关资料。要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3)加强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备案报备制度,辅导纳税人自行享受有关取消审批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及时报送相关备案(备查)资料,并根据相关资料补充、完善各类管理台帐。同时,切实加强对取消审批项目的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工作,保障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受理审核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认真审核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和勾稽关系,是否享受了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是否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率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税务机关对按规定受理的纳税人涉税审核审批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3.结清税款阶段。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税款手续。

4.汇总报表、总结分析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人力做好汇算清缴数据录入、校对和汇总工作,保证汇总数据的准确性。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动分析,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请各单位于每年的5月底前上报市局税政二科。

5.纳税评估、检查阶段。纳税人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和检查。由于纳税评估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指标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户的税源实际情况,选择一至两个重点行业的税源大户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纳税评估试点,可按照由点到面的方式,抓好数据采集、对比分析和实际核实等关键环节。要实行对纳税人特定事项进行纳税评估,按照岗位职责,由税管员负责开展对纳税人年度申报中涉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事项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评估。要把纳税评估作为服务税收管理、税源预测和稽查选案的重要手段,摸索经验,为全面推行纳税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

市稽查局应根据市局的工作安排,结合省局布置的检查重点,对建筑安装、餐饮、广告、中介服务业和长期亏而不倒的企业进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除稽查局检查之外的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检查面不低于2005年度应汇算清缴户数的10%,同时对2004年度税务机关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的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检查面不低于2004年度应汇算清缴户数的10%。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评估或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应报市局税政二科,由税政二科商有关科室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检查结束后,各单位应于2007年元月底前将《企业所得税检查分户表》(原企业所得税汇算分户表)报市局税政二科。

当涂县局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企业所得税日常检查。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