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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防地税发〔1998〕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港口区、防城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直属征收分局:
近据反映,港口区和防城区对房产税纳税期限执行不一致,给纳税人缴税带来不便,为利于征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 》第七条规定,对在港口区、防城区缴纳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下半年税款分别于每年元月10日前、7月10日前缴纳。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