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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2-29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及相关附表予以更新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深圳市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4.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5.深圳市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6.深圳市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

7.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8.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9.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9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 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



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的出台背景。

答:制定税收优惠管理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管理的一项措施,对于规范税收优惠管理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对税收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行明确、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管理的完善及近期新公布实施的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我局于2014年6月制定的优惠管理办法中的具体优惠事项已经无法满足目前的工作需要。为此,我局结合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梳理和明确,并据此更新了原优惠管理办法的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答:本公告主要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附件5《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事项》(以下简称《事项》)进行了更新。

三、新《事项》有哪些新变化和新特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等规定,新增了部分应税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税收优惠事项。具体如下:

(一)新增了随军家属就业服务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服务项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项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项目、拍卖行拍卖免税货物5个增值税审批类事项。新增了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2个消费税审批类事项。

(二)新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口科研、教学书刊、抗艾滋病药品、资产重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电影产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等增值税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三)取消了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事项。

(四)为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效率,取消了个别减免税项目的部分附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