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8〕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发展新经济,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创新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省按规定登记、审批,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以及技术转移转化、衍生孵化、科技服务等活动,采用多元化投资,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规则运作,无行政级别、无固定编制,研发经费稳定、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新型研发机构主要类型:

  (一)研发企业类。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多种形式创办,主要从事科研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科技企业孵化等活动并经工商注册的企业法人。科技协同创新体为研发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类型。

  (二)不核定机构编制事业单位类。引进国内外知名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及各类产业园区、开发区等合作共建,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社会服务机构类。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移转化、技术咨询服务等活动,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法人。

  (四)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其他类型研发机构。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和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开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承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重大科学装置落户江西,支撑产业技术创新与转型升级。

  四、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定、管理、服务和监督(具体细则另行制定),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评估、绩效考核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省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和初审。

  五、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规划和引导服务,及时帮助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问题。鼓励各地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地政府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择优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六、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引导资金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在省级财政科技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对新型研发机构列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予以支持。将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后补助范围,视绩效评估结果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后补助支持。

  七、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围绕我省及地方优势特色产业,面向海内外引进中高端研发人才和团队,优化配置创新资源,自主评聘职称,并与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等享受相应的人才激励政策。

  八、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制定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以科技创新券的方式使用国有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资源,并利用科技创新券为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创新服务。

  九、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独立或联合申报国家和省、市、县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技术改造、人才团队等项目。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组建国家和省及市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海智工作站等研发平台。

  十、对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南昌海关备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扩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按规定享受进口贴息项目支持。

  十一、建立完善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贴息等配套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贷款、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服务;支持发展各类科技投资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引导风险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8-06-06 有效范围: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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