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和《宜昌市科技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程》的通知
宜科发〔2026〕2号
各县市区科技(和经信)局,宜昌高新区经科局,各有关单位:
为构建统一、高效、透明、规范的市级科技监督和评估体系,推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宜昌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和《宜昌市科技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1月20日
宜昌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与评估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统筹协同、高效透明、规范有序的科技监督评估体系,推动科技管理提质增效,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市级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能,根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宜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流程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第三条 项目监督管理秉持常态化监督与专项督查互补、内部管控与社会监督协同、重点岗位与关键环节并重的原则,恪守科学规范、绩效导向、闭环管理要求,构建决策、执行、评估、监督既相互制约又协同联动的科技监督评估治理格局。
第二章 监督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严格遵循“谁立项谁监管、谁主责谁受监、权责统一”的监督原则。
(一)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计划的宏观统筹协调、资金整体配置,牵头开展项目全周期管理与监督评估工作;统筹拟订监督评估制度规范,协调推进监督评估任务落实,履行再监督职责;
(二)项目推荐单位承担项目申报立项、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的考察论证职责,如实反映所荐项目及负责人真实情况;加强对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指导监管,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形,须及时上报;
(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科研诚信及伦理管理的首要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执行过程、资金使用的日常管控与跟踪核查,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形,须及时上报;
(四)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依据授权范围,开展立项评审、绩效评估、验收评价等专项工作,规范并评价专家评审行为,遇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形,须及时上报。
第三章 监督评估范围
第五条 监督管理覆盖对象包括项目组织实施方、推荐单位、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审咨询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以及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等相关主体。
第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市级科技计划管理全流程嵌入式监督评估机制,重点聚焦指南编制、专家遴选、立项评审、项目推进、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关键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同步对市级科技计划整体实施成效、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条 强化关键环节与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心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组织方在项目统筹组织、实施推进中的科学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在监督管理中的履职到位情况;
(二)项目推荐单位在项目审核、推荐环节的履职尽责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成效、项目执行进度、资金监管与使用合规性;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及资金管理中的科研诚信表现、履职尽责情况,以及科技伦理规范遵守情况;
(五)专家在项目评审、咨询、验收、评估等活动中的行为规范程度;
(六)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的工作规范度、服务有效性及履职尽责情况。
第八条 项目监督检查主要分为常态化督查和专项化督查两类:常态化督查指对项目组织全流程开展的常规性监督检查;专项化督查指针对项目组织实施关键节点、重大项目立项评估及验收评价等重点活动开展的靶向性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督查可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核查文件资料(合同、申报材料等)、实地调查核实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抽样取证等方式开展,适时组织“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飞行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会监督员(含市人大、政协、财政、审计及新闻媒体等机构代表)参与现场观摩监督。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托大数据数字化平台,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流程精准审核与动态监管。立项阶段,重点核查项目申报主体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结题验收阶段,严格核验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成果转化等绩效资料;同时规范项目日常管理台账,确保关键环节全程留痕、有据可查,防范虚假材料干扰,保障项目管理公平公正。
第四章 项目组织事前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统筹推进前资助类项目指南编制工作,重点围绕指南的方向引领性、战略契合性、协同创新性开展评估论证。
第十二条 同一专项类别、同一指南研究方向的项目,实行统一的评审方法与标准,采用统一的计分规则(算术平均法或截尾均值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明确宜昌市科技计划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标准与专家遴选核心要求,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公示等管理制度。专家遴选一般采用“四专”模式(专人负责、专机操作、专室实施、专库管理),遵循匹配适配、回避隔离、交叉评审的原则。抽选过程由市科技局机关纪委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员、参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须统一签署诚信保密承诺书,严格执行诚信保密承诺制度。重点对评审参与各方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保密要求、履职成效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监督。项目组织方及受托专业机构及时对专家评审行为进行综合研判,做好相关信息标识与汇总上报。
第十五条 需开展实地复核的项目,复核专家遴选实行随机抽取,不得与同批次项目指南论证、立项评审阶段的专家重复。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依据立项原则提出立项建议及资金安排方案,同步开展科研信用复核,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进行脱敏处理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实质性异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事中监督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统一规范项目任务书格式及填报要求,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核心任务目标与绩效指标。项目任务书核心内容须与申报书保持一致,确需调整的,须履行正式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双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须在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信息、资金使用情况及研究进展成效,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主动接受单位内部监督。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按照各方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含承担单位变更、目标内容调整、负责人更换、合作方及实施场地变动、关键考核指标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影响等)进行核实,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攻关项目立项审批与信息公开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指南征集、伦理应急审查、评审立项、资金安排等关键信息。已立项应急攻关项目实行“立项候选项目”管理模式,须在3个月内完成全部必备手续,逾期未完成的,及时终止立项流程。
第二十二条 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信访举报核查等方式,对项目执行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控制现场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实施周期三年以内的项目,一般不再开展过程检查。
第六章 项目完成事后评估
第二十三条 完善验收闭环管理与报告评价制度。对存在科研失信、论文撤稿、信访申诉等情形,或在纪检监察、审计检查、随机抽查中发现存在不端行为且可能影响验收结论的项目,组织开展复核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评估项目计划目标的设定科学性、完成达成度、管理规范性,以及产出成效、社会影响等绩效情况,探索开展已验收项目的绩效后评估工作。适当引入技术就绪度指标,对项目关键技术成熟度进行定量与定性综合评价。坚持“破四唯”导向,聚焦创新能力、成果质量、社会贡献开展评价,不将论文作为唯一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市级科技计划专项优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产出的科研成果须及时完成登记入库,相关重大信息经市科技局审核并脱敏处理后发布。未按规定程序发布科技成果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于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和合规性审查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公开透明的指标和程序,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监督检查频次的重要参考依据。完善科研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实施动态信用管理,对信用良好的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重点科研项目库,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主体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性措施,并通过信用修复机制鼓励整改提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各类科技园区、创新平台、科研机构及企业认定或推荐等工作的监督评估,可参照本规程执行。项目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评估管理要点
宜昌市科技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作风与学风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评审环境,保障科技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与科学严谨,规范评审专家履职行为,明确职责边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湖北省科技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规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宜昌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宜昌市科技评审专家,是指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绩效评价、验收评议,以及科技园区、科研机构、创新平台、企业认定等活动,提供评审评价、咨询论证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专家”)。
第二章 专家遴选与管理
第三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与行业操守,能够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地提出评审评价意见与咨询建议;
(二)拥有较高的专业学术造诣或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
(三)身体健康,具备充足的时间与精力承担评审咨询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院士、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获得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等高层次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各类专家还需满足以下专项要求:
1.技术类专家:原则上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曾作为负责人承担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为科技奖励获得者、市级及以上科技人才称号拥有者(专业划分参照GB/T13745-2009);
2.管理类专家:为从事科技管理、政策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处级及以上行政管理人员;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机构中,从事科研管理、成果转化、企业服务或创业实践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高管人员;
3.经济类专家:为熟悉科技经费管理使用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等高级职称人员;高校院所及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公司等单位的财务负责人;银行、保险、证券、投资等金融机构负责人;
4.其他类专家:包括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社科专家,或拥有国家二级律师及以上资格的专业人员等。
第四条 专家入库采用“自荐+举荐+特邀+交换”多元模式: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可自主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后入库;单位或相关部门可对高层次人才直接书面举荐入库;通过大数据挖掘精准识别并特邀高端专家入库;与其他市州开展专家资源交换共享,吸纳特定领域专家入库。所有入库专家均需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分类归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在每年项目评审工作启动前,集中组织一次专家信息核对更新。专家被市科技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3次(含)以上且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评审的,其专家资格自动冻结,需重新审核通过后方可解冻。
第六条 专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部门)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以便开展出库或调整处理:
(一)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二)被开除公职或党籍;
(三)存在学术失范或科研失信行为;
(四)去世或调离本市相关领域工作岗位。
专家因身体状况或其他个人原因,可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对超龄专家,系统自动完成出库。
第三章 专家使用与评价
第七条 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或科技活动的咨询评审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
第八条 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市级科技项目评审的次数不超过3次,同批次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参与次数不超过1次。
第九条 专家抽取严格遵循随机原则,基本流程如下:
(一)项目组织方明确专家遴选条件、队伍结构、回避要求、抽取方式及时间节点;
(二)一般采用“四专”方式(专人、专机、专室、专库)抽取专家,由项目组织方至少2人(含纪检人员)全程负责遴选工作;
(三)若高端专家遴选无法满足评审需求,按不低于1:3的比例通过公开遴选方式吸纳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专家入库建立专属数据库(简称“专库”),经报备后从专库中选取专家参与评审,其比例不超过参评专家总数的50%。
第十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项目评审:
(一)为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核心参与人员;
(二)为同类别(同批次)被评审项目的申报人员;
(三)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竞争、学术争议,或评审前主动声明需回避的单位及个人;
(四)与项目负责人(团队)、申报单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益关联。
第十一条 探索推行与其他市州专家交叉评审机制,提升专家匹配精准度与评审工作质效。
第四章 专家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专家须签署诚信保密承诺书,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按要求准时参与评审,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与现场监督;
(二)进入评审现场前,按规定交存通讯工具;
(三)评审期间坚守岗位,不得干扰评审工作正常秩序;
(四)主动申报需回避事项,现场提出回避申请;
(五)坚决抵制“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不索取、不收受利益相关方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收到请托后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六)独立署名出具评审意见与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不引导、不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严禁委托他人代为评审;
(七)严格遵守评审保密纪律,不泄露评审过程中的申请人信息、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涉密内容;
(八)尊重并保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不擅自留存、抄袭、剽窃、外传、发表或转交评审相关的项目资料、成果材料;
(九)收到评审邀请后,不向任何单位(含所在单位)或个人打探、拼凑评审专家名单等信息,不接受他人请托开展上述行为;
(十)主动抵制各类干预评审活动的不良行为,发现涉嫌科研不端或违法违纪行为时,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
第五章 专家诚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方及项目管理受托专业机构需及时记录专家评审行为信息,定期对专家库专家开展信用审核,汇总上报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从业务能力、参评频次、评审质量、公信力等维度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专家“黑名单”管理制度,为专家遴选使用提供重要参考。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除涉密项目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评审活动结束当日,市科技局在局门户网站公示评审专家名单,接受同行质询与社会监督,保障评审工作公正性。
第十六条 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协助相关项目通过评审的;
(二)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评审结果失公允的;
(三)违反本规程第四章行为规范要求的。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及监督评估所需经费纳入单位年度预算,各相关部门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