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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8〕151 号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税款所属期)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2-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对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6月1日起,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暂行办法》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上述电信企业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三、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4〕1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