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7〕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荆政发〔2026〕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荆政办发〔2015〕2号)即时废止。
2017年5月31日
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原则。
(二)坚持应急救急与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
(三)坚持市、县财政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捐赠的原则。
(四)坚持以收定支,合理确定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的原则。
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筹资机制
(一)基金设立。设立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筹集资金、接受省级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多渠道筹集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市财政按全市常住人口每人0.3元、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常住人口每人0.6元标准筹集,于当年3月底前,上解到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在接受定向捐赠资金时,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金的数额、时间及用途,向捐赠人出具《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并建立接受捐赠资金登记台账,详细登记捐赠单位(个人)、时间、意愿、金额、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相关捐赠信息。
三、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和基金支付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市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急救医疗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
需要急救的急危重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32号)执行。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费用。
四、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认定
(一)医疗机构接诊患者后,在及时医疗救治的同时,对于患者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协助核查,所在地公安部门原则上应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患者身份书面核查说明。
(二)对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供养的困难证明,对已明确身份但实际上具备缴费条件的患者,在救治阶段结束后,要及时追讨欠费。
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报、审批和支付流程
(一)申报。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应及时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申请表》,于每季度前15日内,将上一季度符合规定的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发生的应急救治费用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集中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基金补助申请。市级医疗机构直接向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各县(市、区)医疗机构向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2.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需提供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或特困人员供养证明;
3.有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和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赔偿、补助或报销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4.医疗机构盖章的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5.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6.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
7.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市、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汇总后,填报《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分送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上盖章。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
(三)审批。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汇总市公安、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复审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上报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疾病应急救助费用汇总表及明细表,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程序合规性审核。
(四)资金拨付。在审批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和核销救助对象的救治费用。
六、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收支工作。卫生计生部门为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市卫计委设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为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县(市、区)自主确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经办机构。
(二)基金监管。成立由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荆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管委员会。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预决算执行情况、基金支付和使用情况、应急救助者身份确认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市审计局对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七、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筹集、拨付程序合规性审核、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管理和经办工作;确定全市应急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救助对象身份。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患者是否为低保或特困供养对象的甄别工作;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按规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及时进行救助,做到应救尽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做好医保制度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病例、费用等审计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疾病应急救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助资金、救助资金核查与审核,以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编制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并向同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报送预、决算报告;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并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救助基金筹集、支付、追偿、结余、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经办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提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进行审核、汇总、上报。
各医疗机构负责及时对需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尽责核查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且有付款能力的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公示。
八、工作要求
开展疾病应急救助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宣传,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制度建设与机制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政策,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要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制度长效、稳妥、可持续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