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4-11-06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继续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我局决定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印制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4-11-06 有效范围: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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