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文〔2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泉政〔20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31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泉政文〔2020〕52号)规定,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现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闽政〔2018〕29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对经各县(市、区)经济部门认定, 2019 年春节当月保持连续生产的重点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数 300 元 / 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经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认定, 2019 年 3—5 月期间连续生产的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的企业,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按企业在岗职工数 500 元 / 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奖补(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二、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服务作用。 充分发挥省再担保公司、市、县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增信和风险分担作用,做大政银担比例风险分担再担保业务规模。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下的取消反担保,各县(市、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 1% ,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四、开展失业人员培训。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为当地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参加培训时间少于 10 天的,按当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 50% 确定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享受生活费补贴当月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当期应领未领的生活费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后月份顺延领取。
五、市直相关单位要对照
闽政〔2018〕29 号文件省直责任单位抓好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