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在全区制糖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附件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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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国标行业 |
所属试点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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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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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库存类别 |
主要库存名称 |
库存金额(元) |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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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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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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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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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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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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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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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
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填报,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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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4年9月30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