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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5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4-12-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对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青海省邮政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提供的邮政服务,按照《暂行办法》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青海省邮政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1%。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邮政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发〔2014〕3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