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出口退税机制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政发〔2004〕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政发〔2010〕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
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国发
〔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对
出口退税机
制进行改革。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
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政体制
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
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
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
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
挥了重要作用。
2004年以前的
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
问题,主要是不利于深化
外贸体制改革,
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
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
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
出口退税
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
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
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
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
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
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改革
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
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出口退
税新机制,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对于中央核定的
出口退税
基数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对于
出口退税增量部分,按照现
行财政体制规定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分别负担,同时对历史上
的欠退税款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推动
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
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
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
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
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
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
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按国家发布
的目录执行。
2.建立中央、市和区县共同负担的新机制。以中央核定我
市的
出口退税基数为基础,按照2003年市级和各区县出口应
退税占全市的比重,核定市级和各区县
出口退税基数。从200
4年起,
出口退税基数内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超基数部分
由中央、市和区县财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
分别负担。
3.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至2003年底,累
计欠企业的
出口退税款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中,对于欠企业的
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对于截至2003年底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增值税,一律不再办理调库,由此影响地方财政的收入,中央财政将适时归还地方。届时对于2002年底以前发生的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由市财政按照2002年财政体制规定返还各区县;对于2003年发生的尚未办理调库的免抵税额,由市财政按照2003年财政体制规定返还各区县。
4.建立各部门分工协作的运行机制。国税部门负责出口退
税审批,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办理从中央、
市和区县国库退付库款的手续。人行国库部门负责根据国税部门
的
出口退税通知,及时办理库款退付。财政部门负责合理调度财
政资金,保证
出口退税资金需要,同时加强对
出口退税的监督,
确保地方财政平稳运行。
5.推进
外贸体制改革,提高出口效益。以改革
出口退税机
制为契机,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深化
外贸体制改革。加快
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
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引导企
业挖掘潜力,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结合调整
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
整体效益。
三、做好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
局的高度,深刻认识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必要性,正确处理局部
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思想和行动统
一到中央决策上来,积极主动地支持这项改革。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财政、
外贸和税务等部门要严
格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努
力做好此次改革工作。
(三)精心操作,平稳过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
外贸企业
的政策指导,为企业贯彻落实改革措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同时积极制定措施,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
外贸出口。各级财政部
门要在预算中合理安排
出口退税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同时
大力增收节支,确保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