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8〕6号2008-2-11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一并就地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征收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征收税率按“4.5%”填写,品目名称填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科目代码按教育费附加收入代码填写。
二、为了便于统计,地税部门在产生税收会统报表时,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归并统计在教育费附加收入内。
三、代征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附件:《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二00八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