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电话或微信):1830026706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4〕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3日



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强化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进一步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桂政发〔2013〕55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发展活力,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平稳持续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倍增计划的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保险条例》为契机,以增强农民群众风险意识、保险意识为基础,以低保障、广覆盖、保大灾、保主要农产品为重点,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以健全金融服务体系为保障,坚持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运作方式,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我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应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强化管理、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三)发展目标。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工作,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高工作的计划性、指导性和针对性。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监管机制,构建农村金融保险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合力,使农产品的保险品种不断增多,农民的参保率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率全面提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进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主要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当前我市开展的是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主要包括: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水稻等种植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捕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或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期限。养殖业、种植业和森林保险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三)保险金额。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农民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来确定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随着国家财政补贴政策、保险费率、保险规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在起步阶段,我市保险金额确定为:

1.养殖业:能繁母猪1000元/头、育肥猪500元/头、奶牛6000元/头。

2.种植业:水稻400元/亩。

3.森林:公益林400元/亩、商品林600元/亩。

(四)保险费。

1.养殖业:能繁母猪60元/头、育肥猪25元/头、奶牛240元/头。

2.种植业:水稻20元/亩。

3.森林:公益林1.2元/亩、商品林1.8元/亩。

(五)保险费分担比例。

1.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2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1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

2.种植业:水稻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3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2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

3.森林:公益林保险保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商品林保险保费由农户承担20%,财政补贴80%。在财政承担的补贴比例中,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对直管县补贴40%、对各设区市所辖城区补贴35%,市财政对所辖城区补贴5%,县(区)财政补贴10%。

(六)投保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行农户自愿投保,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集中投保。集中投保的,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以及赔付范围、标准,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七)保险模式。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采用保险机构自营模式,由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办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由各县(区)在自治区统一公布的具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机构(2014年我市具有经营资质的保险机构有3家: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中自主选择。

(八)保险理赔。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发生灾害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保险理赔管理制度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赔付。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实效。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策性农业保险事关全市农业发展,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件为农民着想的实事好事。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落实具体人员。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基层体系建设工作,发挥保险经办机构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本服务体系建设中的责任主体作用,设立县(区)、乡(镇)、行政村三级服务机构,实现服务网络全覆盖。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强化政策执行力和业务规范性,全面提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促进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2.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置,相应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3.把握重点,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深刻领会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和政策要领,正确把握各自角色定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政府要引导、支持和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职责,做好承保、理赔工作。要坚持尊重农户意愿与提高组织程度相结合,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统一投保、集中投保。要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村级组织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动员和带动农户投保,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二)健全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制度,不断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力度。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障机制,将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区)财政要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结算工作,强化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实行保费补贴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

 (三)构建农村保险基层服务网络,大力培育发展多元化服务体系。

1.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市场化运作的竞争机制。承办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取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资质,并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基层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机构和龙头企业合作,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在行政村或农林场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委托农村协保员协助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并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和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力争实现服务网络乡村全覆盖。

3.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点)的业务管理。其办公场所由乡(镇)政府、行政村和农林场协助提供,工作力量由保险经办机构员工和乡(镇)、村协保员组成,必要的办公设备由保险经办机构配备。县(区)、乡镇、行政村三级农业、林业、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灾防损等工作所需经费,可由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防大灾的能力。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同气象、农业、林业、民政、水利、水产畜牧兽医、龙头企业等部门单位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对风险隐患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将风险防范端口前移。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足额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认真做好再保险安排,充分利用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要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五)落实赔付工作责任,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理赔工作,把理赔服务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关键和核心环节,加快培养理赔技术人员,直接面对农户开展理赔;坚持依法经营,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不得随意变更赔付标准;创新理赔工作机制,优化理赔工作流程,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六)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保险经营业务合法高效。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监管,及时纠正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经营,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分险种核算和管理运作保险资金。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业务合法合规。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财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全面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不断提升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金融保险意识。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宣传工作。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广泛深入的宣传,以及理赔宣导、示范带动等途径,增强广大基层干部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宣传培训,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觉自愿参与农业保险,为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附件:2014年桂林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计划承保任务表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4-05-23 有效范围: 广西 桂林市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