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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州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苏府规字〔202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0〕138号)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1年3月1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公布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下:

一、予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批转市教委《苏州市终身教育实验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2000〕3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苏府〔2004〕23号)

3.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府〔2004〕94号)

4.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40号)

5.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64号)

6.苏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7〕161号)

7.关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苏府〔1999〕31号)

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9〕126号)

9.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博士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1号)

10.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32号)

11.批转市建委、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995〕76号)

12.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0〕48号)

13.转发关于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04〕59)

1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10〕113号)

1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指标踏勘审查规程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2号)

16.关于批转苏州市区机动车辆清洗站设置标准的通知(苏府〔2004〕49号)

17.关于印发《苏州市古城河水上旅游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5〕65号)

18.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70周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7〕74号)

19.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区老年人和学生电子月票卡扩大使用范围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08〕66号)

20.关于印发《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121号)

21.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禁渔期管理切实保护渔业资源的通知(苏府办〔2006〕34号)

22.关于印发《苏州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1999〕98号)

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8〕245号)

24. 关于印发苏州市保障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3号)

25.关于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给予激励的意见(暂行)(苏府办〔2005〕146号)

26.印发关于实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撤销退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73号)

27.市政府关于整合完善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苏府〔2010〕111号)

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关于市属国有资产公开转让过程中有关工(公)伤人员安置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4〕52号)

2.关于促进苏州市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府〔2005〕142号)

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7〕162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农贸市场计量器具四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09〕176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金融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6号)

6.印发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苏府规字〔2016〕1号

7.关于印发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苏府规字〔2016〕2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解读
来源:苏州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21-03-19
《市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21年3月1日市政府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背景

《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理。2020年5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苏府办〔2020〕138号),要求各地各部门开展全面清理工作。期间,国家和省还专题部署了自贸区行政法规适用调整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民法典》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按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多批次的全面清理。

二、主要内容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7件,宣布失效7件,继续施行254件。

决定废止的2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管部门均履行了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相关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后,不会造成相关领域行政管理依据缺失,不影响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延续性。

宣布失效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失效事由均为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者文件规定的阶段性工作已完成,符合失效的有关规定。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