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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3〕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年

税谱®提示:根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广西面向东盟的金融开放门户南宁核心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南府规〔2019〕17号规定,全文废止。原已按照南府办〔2013〕40号文约定入驻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在南府规〔2019〕17号生效后未全部完成入驻手续或未全部完成资金审核及拨付的,其政策依据仍为南府办〔2013〕40号文。其他有关规定与南府规〔2019〕17号内容不一致的,以南府规〔2019〕17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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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实际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十一届常委会第6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21日

关于促进五象新区金融街建设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新高潮的决定》(南发〔2011〕41号)精神,加快五象新区金融街(以下简称金融街)建设发展,强化政策扶持力度,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驻金融街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一般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本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经营性金融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省级分行(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一般金融机构是指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单独设立的金融后台服务机构,如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支付结算中心、业务营运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以及货币服务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和专业从事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法人机构。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入驻金融街的金融机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副总经理级别及以上的现职人员(以任职资格文件和正式任命文件为准),以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取得精算师等资格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条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在市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和南宁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安排专门资金,用于对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助和奖励。

  第五条 对在金融街新设立或引进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根据机构类型、组织形式和注册资本情况,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金融机构总部

  1.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

  2.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250万元。

  3.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120万元。

  4.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60万元。

  (二)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银行、证券、保险类公司的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200万元。

  2.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奖励50万元。

  (三)一般金融机构

  1.对注册地在金融街的一般金融机构,奖励100万元。

  2.对注册地不在金融街,但在本市注册且经营场所在金融街的一般金融机构,奖励30万元。

  第六条 金融机构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的总建筑面积不低于7万平方米,且项目业主持有产权的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70%的地块,其土地出让价格依据产业政策和自主持有的特点,在按普通销售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场评估地价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类型作进一步修正后报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办公会议审议确定,但修正后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一)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下属的配套职能单位,可按60%进行修正。

  (二)金融机构总部

  1.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总部,可按70%进行修正。

  2.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金融机构总部,可按60%进行修正。

  3.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亿元的,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三)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1.对于新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分支机构,并承担全国或区域运营管理业务的,可按60%-80%进行修正。

  2.对于新设立或引进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可按65%-85%进行修正。

  地块用于新设立或引进前款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机构的,修正因素可以叠加,但重复修正后的系数不得低于50%。

  第七条 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建设全程进行监督管理,在土地出让时与用地单位签订履约协议,用地单位需按约定时限完成项目建设。自用型的金融机构自行持有的物业,持有时间不得低于20年,在此期间,不得分割转让。否则,应补缴原土地出让价款的差额款项,并缴纳土地增值部分50%的收益,同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投资,金融机构按合同(协议)约定工期完成投资建设(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并投入使用的,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金融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金融机构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金融机构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在项目建设期内,免除由本市收取并支配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免除的,按照最低限额收取。

  第九条 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金融机构补助面积不超过4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第十条 新设立或引进的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按其实际租价的2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每个金融机构的租房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入驻金融街的中小金融机构,在其初创阶段可向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请周转办公用房,两年内免交租金。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入驻金融街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金融监管机构和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入驻时所需自用办公用房可采用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楼宇物业或等价置换等方式进行。进行购买或等价置换时,政府投资建设的楼宇物业可按成本价加上销售税金后上浮10%进行出让或计价。

  第十三条 支持已在本市设立区域总部的金融机构通过等价置换的方式入驻金融街,并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楼宇和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楼宇物业,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用途。金融机构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对入驻的金融机构,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金融机构上年度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25%核定,每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年度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位列金融街前3名的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照该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

  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在我市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予以连续不超过3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其上年度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25%核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需要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或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全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本市工作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对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意向办理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或者出国出境证件的,给予优先办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需要就医的,享受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金融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引进的高级人才达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相应标准的,经批准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支持外资银行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并入驻金融街。对于外资银行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还可视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支持。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经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金融机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优惠的金融机构在金融街内经营年限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的,可撤销其优惠、补助和奖励,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优惠资金、补助和奖励,按履约协议征收违约金和补缴土地增值收益。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规划布局需要,金融机构不能在金融街区域范围内选址,而在总部基地区域范围内其它地段选址的,经批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列优惠政策和补助、奖励措施由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