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政〔2014〕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7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2017〕20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临桂县、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日
桂林市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暂行规定
为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特制定以下鼓励政策及措施。
一、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在符合规划和消防安全等前提下,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用地或自有产权车位新建和改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二、社会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新建纯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或采取利用自有土地自建、与其他企业合作等方式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公共停车场的,由权属单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备案手续。
三、政府投资新建纯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由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建设经营。市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依据市人民政府的选点批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四、新建、改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项目立项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分别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审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节能等审批手续。利用自有用地新建长期公共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须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
五、在中心城区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必须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项目布点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统一规划。
六、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在注明为“公共停车场”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设项目容积率。
七、机械式立体停车场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施工完毕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市规划、住建、环保、消防、质监等有关部门申报竣工验收事宜。
八、新建和改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可在规定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十、新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自正式营业之日起,停车需求不能达到基本饱和状态的,停车场周边30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再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已经设置的要逐步予以取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部门应同步完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和停车诱导设施,引导路面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十一、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经审核后可设置户外广告,其广告位置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我市户外广告位置拍卖范畴统一进行拍卖,其广告收入按一定比例作为停车场经营收入。
十二、市级财政对新建和改建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实行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可申请补助,具体办法按《桂林市扶持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机械式立体停车场规划定点申办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