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人社规〔2020〕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规范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贵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7日
贵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机制,规范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精神,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的原则及对象
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原则:享受补贴人员每人一年内可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其中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
第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应届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上简称“五类人员”,下同),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年龄需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
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请拨付
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项目。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自主参加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参加项目制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3.参加项目制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五类人员通过项目制参加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按照150元/人·天、单次不超过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使用培训券培训的,按照200元/人·天、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职职工人数×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技能岗位在职职工(含见习期)按照自治区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中级工4000元/年·人,高级工6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培训后未达到培训目标的,按不超过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3.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批准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公共实训机构及其运营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为职工开展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保企业录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由企业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个月,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月份,给予企业3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连续发放满6个月或未满6个月所聘用人员离开企业时补贴终止发放。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补贴。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或依托政府批准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30号》规定的11类人员按照安全技能培训规范要求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给予企业(培训机构)5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企业(培训机构)1300元/人(属焊工的,标准为15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类的,给予企业(培训机构)900元/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的,给予企业(培训机构)1300元/人职业培训补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基金中列支。
(三)创业培训补贴
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参加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
1.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1.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为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200元/人·学年;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人·学年、工科类学员5000元/人·学年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五)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通过项目制参加退役军人事务局部门组织的退役后转岗适应性培训的,按照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
(六)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对其他部门组织开展的提升特定群体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给予经费支持,具体操作办法由相关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五类人员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在本市自主选择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申领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输出的《职业培训学员名册》复印件;
(2)人社部门同意开班的批复复印件(含本期职业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3)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4)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学校证明》《学生证》、《毕业证》或学校(院系)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花名册等其中可证明其人员身份类别的证明材料(以下简称“五类人员身份类别证明”);
(5)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
(7)培训考勤表;
(8)职业培训机构为参训人员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补贴的,应提供培训机构与其签订的《培训经费垫支并代为申请补贴协议书》。
(9)个人银行账户信息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类人员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在培训合格后1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代为申请补贴并提交以上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属培训机构垫支的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2.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工种、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2)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参加培训人员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应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导出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通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鉴定认定管理系统导出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名册)。
3.项目制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协议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2)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版本、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光盘。
(二)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企业申请职业培训券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广西职业培训券兑付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企业与培训对象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企业与培训机构的培训合作协议、《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未按计划实施培训情况说明(仅限于存在此类情况的企业)、
培训满意度调查表、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培训合格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2.企业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按计划培养学徒的培养结果佐证材料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企业或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信息等。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支后补、按年度事后结算的办法,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年度培训任务和考核鉴定(认定)完成后,向人社部门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3.企业转岗转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企业或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劳动合同或双方签章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需提供)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基本账户。
4.以工代训补贴提供以下材料: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以工代训人员名册、企业和劳动者盖章(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工资发放表、企业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要求等材料。培训合格后1个月内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交申领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并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
5.退役军人转岗适应性培训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培训机构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补贴申请表、年度退役复员干部或年度退役士兵(士官)证明、培训结果佐证材料等。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领材料并负主体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向培训地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补贴申请,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补贴申请表、培训备案材料、培训结果佐证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机构代垫的不需提供)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的基本账户。
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在招收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入学后1 个月内,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预备制培训对象基本信息表》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提出预拨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由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按补贴标准的50%预拨培训费用,用于各技工院校组织培训教学和培训管理。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向同级人社部门报送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由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承担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各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技工院校的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培训补贴资金补贴情况由人社部门公示5天。
第四章 培训管理和课时要求
第六条 培训管理
五类人员可自主参加或通过项目制方式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
(一)实行开班前报告制度
1.培训机构在受理五类人员自主报名时,应当做好报名登记。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报名人数达到开班人数要求(就业技能培训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不超过30人)时,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开班,并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地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并由人社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开班申请需提交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学员信息材料、培训计划和课程表、使用教材、教师安排和教师资质材料等,有关信息按规定程序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
2.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有关单位或企业应会同培训机构,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
3.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费用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班学员中有20%以上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退出户、脱贫户)的,本班次所有培训学员(含非贫困家庭培训对象)培训费用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培训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二)建立职业培训日常检查制度
对职业培训过程和技能鉴定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主要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人社部门对每期培训班的实地检查或视频抽查不少于3次,负责检查的人员应认真填写《职业培训督查情况表》。
(三)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
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学员培训就业名册、学员获取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审批表、教师名册等。培训机构应对培训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课时要求
(一)以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二)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15天。以获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目标的职业培训,应遵循相关的培训规定。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时间为1学年(按10个月计)。
(四)以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目标的创业培训,培训时间按创业培训的不同课程要求安排,即SYB培训(SYB培训中需包含GYB培训内容)和网络创业培训的培训时间为10天,IYB培训(改善企业培训)的培训时间为6天,E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的培训时间为6天,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培训时间为3天。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时间:1-2年。
职业培训课程原则上按每天7个标准学时安排,1个标准学时包括45分钟的教学时间和15分钟讨论或休息时间,理论培训课时控制在总培训课时的20-30%。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与管理
第八条 补贴对象
五类人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个人或企业,享受补贴的当次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创业培训合格证考核合格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 补贴标准
按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
第十条 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考核鉴定并取得证书1个月内,由培训机构代为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人员身份证明材料、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账户。
第十一条 鉴定管理
(一)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结束前3-5天向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技能鉴定。
(二)各级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已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系统,建立健全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信息数据库,便于核查。
第六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二)职业培训结束后的考试考核由引进本市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或贵港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开展。
第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培训机构不得分解转包培训任务,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完善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政务公示栏等形式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鉴定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三)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港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贵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贵人社规〔2018〕8号)同时废止。
【文字】《贵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7-27 来源: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贵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便于政策理解,现解读如下:
问:《细则》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12月20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明确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以下简称专账)使用的范围、申请和拨付、监督管理。2020年4月21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桂人社规〔2020〕2号),明确了就业补助资金促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细则。为确保桂人社函〔2019〕289号、桂人社规〔2020〕2号在我市顺利实施以及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故制定《细则》。
问:《细则》相比之前,职业培训对象增加了哪些?
答:增加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的职工,年度退役的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兵(士官)。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员年龄放宽到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应届毕业生放宽到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
问:《细则》相比之前,补贴标准有哪些不同?
答: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按照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能力证书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与8号文对比,补贴不再分A、B、C类工种标准,统一标准。专项能力补贴统一提高到800元,不再按8号文的分一类、二类标准。
企业新型学徒制中级工标准由原来的4800元/人调整为4000元/人,高级工标准原来的5800元/人调整为6000元/人。
调整提高自主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补贴标准:IYB和EYB培训的补贴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800元。增加了参加网络培训创业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的内容。明确了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问:《细则》相比之前,培训课时有什么不同吗?
答:明确以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以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目标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15。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和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要求都不再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