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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城乡管理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审局、安环局,生态科技新城财审局、农水局,化工园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5月10日

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促进农业生产、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融合、提高农业效能、实现乡村振兴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参与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监督资金管理情况;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二)市农业农村局职责:编报年度预算;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方案;监督以工作任务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部门绩效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等。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县(市、区)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等监督责任。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根据年度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绩效评价、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一)特色主导产业发展。主要用于支持高效种植业(花果茶菜)、标准化健康养殖、农业综合种养、现代种业、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能力提升等方面。

(二)市长菜篮子工程建设。主要用于市区菜篮子蔬菜和肉蛋奶工程建设、恢复生猪生产、畜禽生态健康养殖等方面。

(三)粮食优质高效发展。主要用于优质高产品种和绿色高效技术示范推广、农业投入品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能力提升、病虫绿色防控及专业化服务示范推广等方面。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等方面。

(五)农业发展载体平台建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园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基地、科研基地(科创中心)、农业电商平台、耕地质量数据平台等载体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方面。

(六)绿色农产品发展。主要用于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二品一标”创建等方面。

(七)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新装备新技术新模式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农机库农机维修网点等配套建设、农机安全能力提升、农机教育培训等方面。

(八)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展示展销。主要用于农业招商引资、培育农业品牌、农产品(园艺产品)展示展销、重要农业节庆活动等方面。

(九)农民培训培育。主要用于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师资建设、宣传引导等提高农民教育培训质量及提升农民科技素质方面。

(十)其他与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任务和项目。

第八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 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和指导性任务,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制。

第九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兴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综合性因素、专项工作任务,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等,确定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具体资金分配建议。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按程序规定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立项评审,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市级资金应当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六十日内正式下达。市农业农村局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预算批准后,制定专项实施意见(申报指南),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任务清单,会商并函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建议,审核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第十二条  对县(市、区)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由各县(市、区)按照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和补助对象。对市直管理单位的项目资金,按照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得统筹以外,各县(市、区)可在完成市定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在规定的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四条  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贷款贴息、担保补助等支持方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或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在项目建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拨款等方式,具体方式由县(市、区)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每年印发的专项实施意见(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结合项目管理要求、当地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和本地实际,落实具体项目,并制定年度资金使用方案。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组织核实资金支持对象的资格、条件,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提供依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使用计划按规定拨付。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应当加快项目资金拨付进度,不得无故滞留、拖延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直接补贴到单位、个人的资金,应当在相关文件规定时间内补助到单位和个人。农民合作社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账户,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对园区、基地等单位因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并办理相应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的,由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的,一经发现,收回涉及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资金出现结转或结余的,按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市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终止项目,取消该单位3年项目申报资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印发的《扬州市区“菜篮子”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2号)、《扬州市市级现代高效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3号)、《扬州市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4号)、《扬州市市级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5号)、《扬州市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资金管理办法》(扬财规〔2016〕9号)同时废止。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