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保房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套公有住宅分割成多套住宅申请参加房改问题的通知
杭房局〔2007〕10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第九批局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杭房局〔2023〕2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成套公有住宅分割成多套住宅申请参加房改问题,既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又保证群众的居住条件,不形成新的住房困难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杭房局(2002)298号《关于成套住宅分割成多套住宅申请参加房改问题的处理意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相关内容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为规范公房管理,保障承租人的居住条件,成套公有住宅不得分割成多套住宅分别租赁使用。
三、在2002年9月9日(含)杭房局(2002)298号文件发布后,将成套公有住宅分割成多套住宅的,不得参加房改。在2002年9月9日以前已将成套公有住宅分割成多套住宅的,对其中无独立厨卫设施的住宅,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非成套住宅参加房改。
(一)成套公有住宅分割成多套后,各处住房在生活、居住空间上互补相通,互补干扰,对邻里的进出通道没有影响;
(二)住房的分割是产权单位同意并实施的;
(三)承租人与产权单位有合法的租赁关系;
(四)提供独立的测绘成果图、标准的地名使用证或 证明。
四、成套公有住宅分割成多套住宅的,仅用于承租人参加房改,分割后产权单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仅限于房改购房”,产权单位不得将分割后的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
五、个人参加房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房改房上市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原来就属非成套的公有住宅,其参加房改按照杭房改(2001)2号《关于扩大杭州市区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通知》、杭房改(2002)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杭州市区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通知》等相关房改政策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