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9〕12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6-22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9〕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6-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