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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3〕94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2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6月9日

  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其投资运作,促进我市创业投资体系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三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首期规模为1亿元人民币。从2013年起,市财政根据引导基金运作及项目实施情况安排资金分期注入引导基金,力争五年内财政注入引导基金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

  (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

  (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子基金。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原则上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第六条 引导基金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向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 引导基金运作主要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以采用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争取其它政府引导基金联合参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已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

  融资担保是指引导基金为已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八条 引导基金进行参股投资,其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0%,最高投资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若与其他政府引导基金共同参股投资,则我市引导基金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最高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

  第九条 经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引导基金可以采取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其进行投资。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

  第十条 引导基金进行跟进投资,其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的投资收益按照创业投资运作分配惯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十二条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参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行为,可以按照协议或章程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到期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收益价款按照公共财政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要求确定。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他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五条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

  第三章 引导基金开展合作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注册设立并在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备案;

  (二)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或项目;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五)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优先投资于本市辖区内的创业企业;

  (六)同意在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投资于南宁市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七)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八)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除了应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市辖区内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企业;

  (二)创业投资企业对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选定,或者实际完成投资在一年内;

  (三)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开展合作的程序如下:

  (一)公开征集。按照引导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

  (二)申请。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各类社会资本或企业按要求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合作方案。

  (三)尽职调查。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合作方案进行尽职调查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四)评审。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合作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经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核,对评审通过的拟合作方案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合作方案上报引导基金理事会。

  (六)决策。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审定引导基金合作方案。

  第四章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的条件和职责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营业执照的住所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

  (二)具备由职能部门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与基金主要出资人、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利益关联和利害关系;

  (四)优先向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提供配套信贷支持;

  (五)对南宁市信贷投放规模排名靠前的商业银行优先。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必须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保障所托管基金资金安全;

  (二)严格按照托管合同执行划款及清算指令;

  (三)监督引导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四)按要求向引导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提交引导基金托管工作运行报告。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对市人民政府负责。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落实引导基金理事会决策事项及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设立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扶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由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代表组成,对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成员为7人,其中,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单位抽派2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相关领域专家4人,中介机构代表1人。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具体管理模式和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理事会确定。在委托管理模式下,由引导基金理事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执行引导基金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规范性管理工作;向理事会定期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相应的财务报表等。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费和奖励资金由引导基金理事会按有关规定核定。其中评审费、咨询费、审计费、公示费等在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费中列支。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要制订引导基金章程,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和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负责引导基金保管、拨付、结算和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