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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文广新局,各区文体(文科、文体旅、教育文体)局,苏州工业园区服务业发展局;各市、区财政局;市各演出经营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苏州高雅艺术演出活动的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特制定《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支持高雅艺术演出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苏州高雅艺术演出活动的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苏发[2011]46号)、《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 苏府〔2011〕23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对在苏州市区举办具有世界级、国家级水准和民族特色的演出活动给予资助。专项经费按照“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凡在苏州市区举办下列高雅艺术演出活动的承办单位可申请资助:

1.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活动;

2.国家级文艺院团的演出活动(中直文艺院团及解放军总政、空政、海政文工团);

3.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的经典歌剧、舞剧和交响乐,代表世界最高水准的团体和个人的演出活动。

第四条 申请对高雅艺术演出活动进行资助的承办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其演出活动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演出;承办单位二年内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2.票务系统在市文广新局监督之下依法售票,其中,票价在100元以下的占总票数以及实际售票总数的10%以上;

3.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演出现场的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承办单位应在演出活动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文广新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演出活动批准文件;

3.演出团体、演出节目介绍和节目单;

4.演出合同和演出场租合同;

5.活动收支和票务销售情况说明;

6.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第六条 市文广新局、财政局每年5月和11月组织对资助申请进行集中评审。由表演艺术、文艺创作、艺术管理和行业协会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根据高雅艺术演出活动质量、影响、投入以及售票情况对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文广新局、财政局审定后在“文化苏州”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分别资助3万元、5万元和8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凡当年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高雅艺术演出活动不再享受本专项资助。

第八条 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对高雅艺术演出活动资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进行处罚,并予以追缴。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