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后首次竞聘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渝人发〔2009〕28号
税谱®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 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
渝人发〔2008〕141号)有关精神,事业单位三类人员原则上根据其现聘职务或岗位竞聘进入相应等级岗位。其中:
现已聘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上一等级岗位空缺且本人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竞聘上一等级岗位;其中,现已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工勤技能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在岗位空缺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情况下,可继续竞聘原聘等级管理岗位。
现已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且具有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其任职资格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最低层级岗位空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竞聘其任职资格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最低层级岗位。
现已聘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在上一等级岗位空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前提下,可竞聘上一等级岗位。
二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