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丽水市人民政府令第69 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1月25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19〕50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政办发〔2022〕6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市 长:卢子跃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对2000年以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第20号);
2.《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丽政令第36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00〕11号);
4.《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工业企业创业绿卡制度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89号);
5.《关于加强丽水市区举办商品展销会管理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03〕34号);
6.《关于印发丽水市政府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丽政发〔2005〕22号);
7.《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决定》(丽政发〔200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