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2017年5月27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 南府规〔2017〕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会展业发展的意见》(南发〔201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支持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下称本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扶持我市会展业发展的补助资金。2011—2015年每年预算安排1500万元,并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加视情况逐步增加。
第三条 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原则,计划申报、绩效挂钩,重点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会议和展览活动,以及我市会展活动的总体形象宣传、会展业基础性和保障性支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预决算审核、批复和财务管理,包括核拨资金,提出会展补助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市商务局共同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市商务局负责会展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编制年度会展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会展补助资金预决算报表,受理使用会展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初审。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本资金使用范围。
1.对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的本土品牌会展或重点会展的培育和资助;
2.对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社会经济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内外大型会展的引进、申办费用补助,以及对引进者的奖励;
3.对全市会展业的宣传推广、招商推介、统计备案以及行业合作交流的费用补助;
4.对会展业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引进的费用补助;
5.推进会展业发展的其他基础性工作支出。
同期举办的同一个项目,包含会议、展览等两项或多项内容的,应当按照主要的活动申请补助或者奖励,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展览的双重补助或奖励。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展览项目的筹备经费不在此列。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补助: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2.市、县区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或已经获得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
3.已经获得市政府给予场租特别优惠的项目;
4.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6.以个体消费者为主要对象的专项展销会、展示会、成就展;
7.展览项目宣传推介费用少于项目总收入10%的。
第三章 展览、会议补助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展览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与条件
用于在我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展览项目补助。展览补助的条件和原则为:
1.展览项目须由我市相关机构、企业作为展览会主办或承办单位,该机构或企业必须为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
2.采取市场化运作,具有潜在发展前景;
3.展览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及周边产业发展需求,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
4.申请补助和奖励的展览会举办天数应达3天以上(含3天);
5.一个展览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补助,并按照同一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进行核算;
6.展览会主承办单位基本相同、主题和内容基本相似的展览会视为同一展览会,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7.相同题材的展览会,原则上应进行整合,如不能整合,将按照“做大做强、扶优扶强”的原则对其中规模较大的展览会予以补助。
(二)补助标准
1.现有的展览。一次展位规模达到300(含)—400个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200元补助;一次展位规模达到4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展览,每个展位给予3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为鼓励其继续做大做强,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和参展专业观众人数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和50名专业观众,另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新引进的展览。在外地城市成功举办3届以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品牌展览,按照现有展览的标准补助外,举办第一年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含)—800个标准展位的,给予5万元奖励;8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给予8—10万元奖励。
3.为引导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的,视作新引进展览予以补助和奖励。
展览补助主要用于补贴展览会的宣传推介、广告和专业客商邀请、接待的开支。
第八条 会议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补助项目
用于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的补助,主要是商务类会议(对由财政支持的行政性会议或由党政群机关举办的会议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补助标准
1.国内大型会议。指由各类行业组织、企业主办的,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订货会、年会等会议活动,其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标准为:
(1)会议安排住宿五星级宾馆: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15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50元)。
(2)会议安排住宿四星级宾馆:超过3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2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100元)。
(3)会议安排住宿三星级宾馆:超过5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60元(对于世界500强全国500强企业、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主办的超过400人起补,标准为每人60元)。
2.国际性会议。积极引进经批准的由各类行业组织或企业主办的国际性会议。对有来自境外5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会人员,实际会期达2天以上(含2天)的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年会等的商务类会议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具体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最高不超过12万元。
第九条 会展项目引进奖励和标准
1.对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专业展览会在我市成功举办,展览会规模达500个及以上标准展位,举办时间达3天以上(含3天),按每100个标准展位1万元的标准对引进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国内和经批准的国际大型商务类会议引进者的奖励,根据其引进活动的规模和影响,视情况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会展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一次性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其它奖励或补助
1.对获得广西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广西著名商标不超过3万元,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不超过5万元)。
2.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已获得展位补助的不再贴息)。
3.对县区、开发区举办的会展活动,视其规模和效应,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一般为3—5万元。
4.对参与制订会展业服务标准的项目及开展会展业服务标准化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一般为3—5万元。
5.支持我市相关会展机构或会展项目申请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组织,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UFI、ICCA认证的机构或项目,给予取得首次认证认证费80%的奖励。
6.对从事会展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会展执业资质类证书的,按培训费的一定比例实行补助,一般为50%。
7.引进对本市会展业发展有特殊或重要意义并能提高南宁城市美誉度和知名度的会议、展览项目,可申请市财政专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计划申报。各项目申请单位应于每年1月上旬前向市商务局提交本年度会展计划和本资金申请项目。每年6月底前可以补报下半年申请项目。市商务局制订年度本资金补助和奖励项目计划,没有列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和奖励。
项目申请单位包括:
1.展览补助项目:展览项目举办机构或单位;
2.展览奖励项目:展览项目引进机构或单位;
3.会议补助项目:会议举办机构或单位;
4.会议奖励项目:会议引进机构或单位;
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同一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组织的,需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项目包含会议和展览内容的,不得同时申请会议和展览的补助或奖励。
第十二条 项目补助、奖励资金申请。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个月向市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报告(注明本届基本情况、申请补助或奖励金额);
2.会展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3.会议或展览项目基本情况、工作方案、宣传广告材料;
4.会展项目备案证明或有关审批材料;
5.主承办单位协议及招揽证明材料;
6.展览项目提供会展场地使用证明或租用合同、展位平面图;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使用证明或酒店住宿餐饮有关合同;
7.会议项目提供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
8.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招揽或承办的,需提供各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申请单位的材料;
9.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助或奖励。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和核查。市商务局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及时委托南宁市会展行业协会组织对展览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对会议项目进行现场抽查、评估和初审。市商务局根据市会展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和事后抽查。项目核查和评估实施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项目总结。项目结束后15天内,各项目申请单位须向市商务局上报项目总结报告。展览补助项目还需提供补助资金决算报告;会议项目需提供会场场租发票、参会人员报到表和住宿安排表、酒店住宿发票(或证明材料)、境外参会人员机票(车船票)、护照、签证、邀请函等的复印件。南宁市会展行业协会出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作为补助或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审核拨付。符合补助和奖励条件的项目,经市商务局审批和市财政局核定后,在会展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直接给予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会展宣传、项目申办经费以及规划、调研、统计、培训、评估、表彰、认证、咨询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经费,由市商务局根据本资金使用计划提出详细的用款项目,纳入市商务局部门预算科目专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市审计部门对上述资金的列支使用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本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定期对本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市商务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使用计划,要对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为制订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市商务局、财政局要严格执行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开支范围,不得挪用、截留,同时做好本资金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各受本资金补助的企业或机构,要按照要求规范资金的使用范围,接受市商务局的检查。
第十九条 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报市会展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时每年底将资金使用情况向市会展业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检查和审计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停止补助或奖励等措施;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追回已拨付的本资金。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本资金用于指定使用范围的;
2.会展活动组织秩序混乱或发生罢展、闹展、发生安全事故的;
3.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本资金的;
4.进行虚假宣传,恶意、无序竞争,参展内容与展会名称不符,产生不良影响的;
5.违反财政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廉洁自律,提高工作效率。对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会展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8〕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