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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现行有效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市“科技改革22条”,加大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现将《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扬州市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切实推动市政府《 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扬府发〔2019〕43号落地见效,参照《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苏财规〔2020〕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充分激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探索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以项目制立项管理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横向委托项目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实行有别于财政性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受市级财政性资金使用标准及规定的约束。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研究制定横向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照简政放权与绩效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善以诚信为基础的科研管理机制,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按照“谁立项、谁监管”的原则,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自主管理使用本单位科研经费,具体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配套制度。制定并完善本单位财务、资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成果转化以及与此相关的科研、人事、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建立并完善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明确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劳务费和人员费开支管理、绩效支出分配、结题财务审计、结余资金使用、急需科研设备耗材采购等管理权限和审核流程。

(三)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完善本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实行专账管理,定期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并按要求退回财政资金。根据需要设置科研财务助理岗位,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科研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

(四)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积极推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公开,定期公开科研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合法合规使用科研经费。

(二)加强科研活动原始记录,据实记录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相关内容。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管理。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须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并解释原因。

第七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是科研经费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分配、项目监管和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科研项目论证评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配合市级财政部门下达科研经费。

(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完善项目管理、内控制度,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三)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市级科研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实施期末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完善评价结果应用。

(四)对项目实施主体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对因故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核定项目结余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确需收回的项目结余资金,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

(五)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进行联合惩戒。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是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具体职责包括:

(一)编制科研经费年度预算,根据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核拨科研经费。

(二)会同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制订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开展市级科研经费使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及时收回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确需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结余资金。


第三章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设一个市级科研经费专账,对拨付至单位的科研经费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级预算单位的,可一次性申请科研经费全部用款计划并自行选择支付方式随时支付;科研经费年度结余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拨付至非税单位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市级非预算单位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账户。

第十二条 对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会议费等,不纳入预算“五公”经费统计范围。科研经费经济科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需编制,不受一般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相关比例要求限制。

第十三条 拓宽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 创新政府采购机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市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在符合有关采购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方式灵活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按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办理;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项目次级合同的审核。

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须与合作单位和个人签署外协次级合同。次级合同中应按照与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等条款,经项目承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确需外包的,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承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因项目负责人调动等因素导致项目主承担单位变更,原主承担单位应与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在报经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由原主承担单位直接将经费拨付至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在科研工作中推行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科技人员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通过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专业化服务,其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研财务助理档案库,编制相关工作规定,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指导水平。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敦促项目负责人加强对科研活动原始记录的管理,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包括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及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于重大项目实行内部公开制度,公开项目决算、资金使用方向、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大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项财务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制定科研经费结余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并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行科研项目责任人预算绩效负责制,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市级科研项目经费的重要依据,以及项目后续支持、间接经费核定、结余资金处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作为对项目承担单位以及相关研发人员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与绩效管理,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或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单位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构建公开公示和信用机制,将单位行使相关自主权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