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苏文规字【20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行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23-06-21)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我局制定了《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经过一年的试行并修改,现将《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进一步发挥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在繁荣苏州文化事业、壮大苏州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 (
文市发〔2005〕31号)、《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以及《中共苏州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全面建设文化强市的意见》(苏发[2011]46号)、《
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改革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 ( 苏府〔2011〕231号)和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与苏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指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经文化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经营性文艺表演活动的表演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分为“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表彰奖励”和“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等三种,由市文广新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表彰奖励”和“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以及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五条 “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主要奖励在市场演出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申请奖励:
1.当年演出在20场次以上或当年参加境外商业性演出在3场次以上;
2.两年内获得市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表彰奖励节目的演出;
3.参加政府组织的重大节庆和公益性演出活动取得突出成绩。
申请演出奖励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当年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请演出奖励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应在每年11月底前内向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全年演出活动清单以及演出合同和批准文件;
3.演出活动图片或视频等材料;
4.依法纳税证明。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每年组织评选表彰“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可参加评选:
1.依法设立并有健全规章制度;
2.有商业性演出必须的器材设备,相对固定的演出渠道和稳定的业务收入;
3.每年商业性演出在50场次以上,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或在参加政府组织的演出活动、服务农村服务基层、涉外文化交流演出、文化部门组织的评比竞赛等某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4.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和其它违法违纪问题,当年未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表彰奖励”的单位于每年底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上报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书(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相关材料和资质证明;
3.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文化行政部门每年评选表彰“苏州市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评选:
1.在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进行商业性演出、剧(节)目创作、人才培养、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与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并为其排练、演出提供场地和优惠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3.在依法打击非法商业性演出、规范演出市场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申请“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于每年底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上报下列相关材料:
1.申请书(由文化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相关事迹材料和资料;
3.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受理上述奖励申请后,组织表演艺术、文艺创作、艺术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和行业协会等方面专家对各类奖励申请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根据演出活动数量、质量、影响、投入以及观众情况,对每场演出给予奖励。通过专家评审的“苏州市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奖励”和“支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给予表彰和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凡当年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奖励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苏州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