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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国资函〔2010〕8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保留制度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6月19日规定,文件保留
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登记工作,夯实国有产权管理基础工作,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05〕27号)和《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粤国资产权〔2005〕136号)等有关规定,针对省属企业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存在的申办内容不规范、申办材料不齐全、申办时间不及时、档案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属企业要加强产权登记业务的学习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令第192号、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粤国资产权〔2005〕27号和粤国资产权〔2005〕136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
  二、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产权登记业务通过我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办理。为规范有关程序,各省属企业应对所属范围内各企业申办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符合产权登记申办条件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相对应的产权登记业务。包括:
  (一)申请办理有关产权登记的请示文件。内容应包括办理企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登记的原因或背景,以往发生的占有、变动的情况,材料列表等,属于补办的产权登记事项,应说明补办及延后办理原因等情况。
  (二)附件。包括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文件要求的及支撑请示的材料、文件等。
  三、属于国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或批准的事项,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申办产权登记业务,并提交有关审核或批准文件。
  四、2005年2月5日以后设立但现在才申请补办占有产权登记手续的企业,除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第七条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设立时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各企业应高度重视产权登记工作,明确专责部门和人员,规范产权登记操作程序,加强产权登记档案的管理,及时清理产权登记遗留事项,防止产权登记滞后、产权证遗失、申办资料杂乱不齐、申报内容错误等现象发生。
六、办理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广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