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17〕39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3月12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 苏府通〔2021〕1号)规定,继续施行
税谱®提示:根据《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苏府通〔2023〕1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6月16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6月16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在《苏州市地下(地上)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利用和登记暂行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划拨,并根据规划审批方案确定由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的,视为已连同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上述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但结建地下建筑物外围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超过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的除外。
(二)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确定,但不得超过相同用途的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
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应当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终止日期相一致,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多种用途不同出让年限,其结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超过其出让最高年限对应的终止日期。
(三)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权属登记管理。
地下空间房屋权属登记应遵循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单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可分层登记,并注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等内容。
结建地下空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共同登记或分层登记,分别注明地下、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土地用途等内容。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办理初始登记的,在土地使用权利用状况复核前,可暂不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五、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管理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业务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地下空间开发工程建设应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载明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并依法向发改、民防、消防、住建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审核、人民防空、消防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涉及人防工程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审查批准,涉及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需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
地下空间开发工程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调整建设方案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审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规划要求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设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公共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涉及的地下通信、电力、污水等各类管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开发利用保障工作。因施工对各类管线造成损失的,应由施工业主单位负责合理赔偿;对于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安全监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综合考虑其功能设置、平面布局、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给水、防排烟、消防电气和灭火救援设施等,合理设置安全应急设施。
强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把好地下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关,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规范。
加强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地下空间工程使用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做好城市地下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更新。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提供便利。
七、加快构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公共信息管理平台
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数据信息收集整理,加快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平台。完善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规划、住建、国土、市容市政、民防、通信、电力等部门要对各自管理的地下建(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整理,并通过公共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八、加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政策扶持
对非经营性项目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实行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地下容积率的奖励政策。
对经营性项目的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车库、配套的设备用房和地下人防工程,且符合苏州市规划管理指标核定规则等相关技术规定的地下建筑面积,在核发规划许可证时实行不计入地下容积率的奖励政策。
在土地出让时实行价格优惠政策。即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文体娱乐用地的,从地表开始,其地下一层参照所在区域相对应用途基准地价折算为楼面地价的30%确定,其中属于开敞式(下沉式)或者地铁延伸地下空间的,在开敞式(下沉式)广场及地铁出入通道外围30米半径范围内按照60%确定;其余用地参照同等区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40%确定。地下工程从地表开始,地下二层按照地下一层标准减半确定,以此类推。
在收缴城市基础设施费及监管项目资本金时实行优惠政策。即对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费实行分层缴纳:地下一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全额缴纳;地下二层及超过地下二层的建筑,可以申请免于缴纳。
对层高超过2.2米的地下建筑,项目资本金实行分层监管:地下一层建筑,按建筑面积全额监管;地下二层及超过地下二层的建筑,可以申请免于监管;地下二层及超过地下二层的建筑,可以申请免于监管。
鼓励地下人防工程实行平战结合。在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下,依法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因地制宜加强综合管廊建设,逐步推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和有期限使用制度。
各县级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