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5-12 沪税政一〔1994〕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11号
《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的军品,应将免税业务收入与应税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照章纳税。
二、对一般纳税人如果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三、销售的免税货物应使用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的军品,如果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上报市税务局审批。上报时必须附上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订货合同或销售发票等有关资料。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 (
财税字[199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