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企〔2018〕9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周期评价调整,现就《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浙财企〔2014〕45号
)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从2018年起,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本补充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1-15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二、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评价周期,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的依据。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补充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浙江省财政厅企业处,电话:0571-87055711。